一、 依據:
(一)桃園縣政府97年12月12日府教數字第0970436277號。
(二)根據97學年度課程發展會議通過實施。
二、目的:
(一)透過本辦法訂定,激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基於十二年國教精神之多元展能目的,鼓勵學生各項特殊才能表現。
三、承辦單位:教務處註冊組。
四、實施辦法: 凡學生在語文、體育、藝術、資訊科學等四大類有特殊才能且表現優異者,皆可由學生自行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教師確認後提交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流程說明如下:
(一)初審部分:
1.受理單位:六年級各班級任導師。
2.時間: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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