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桃園縣政府97年12月12日府教數字第0970436277號。
(二)根據97學年度課程發展會議通過實施。
二、目的:
(一)透過本辦法訂定,激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基於十二年國教精神之多元展能目的,鼓勵學生各項特殊才能表現。
三、承辦單位:教務處註冊組。
四、實施辦法: 凡學生在語文、體育、藝術、資訊科學等四大類有特殊才能且表現優異者,皆可由學生自行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教師確認後提交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流程說明如下:
(一)初審部分:
1.受理單位:六年級各班級任導師。
2.時間:每年3月底(114學年度截止日期:115年3月23日(一)止)。逾期請恕無法受理
3.審查委員:六年級各班級任導師。
4.步驟:
(1)班級內每位學生積分達5分以上者皆可申請(向導師領取表格)。
(2)填妥表格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級任導師審核。
(3)未依指定格式填寫送件者,一律不受理。
(4)級任導師依據評分表審核分數,並請簽名。
(5)表格放進信封袋內密封(證明文件影本連同推薦表放進信封袋),信封袋請級任導師於期限內送至教務處,逾期不受理。
(6)本獎項每個類別錄取前3名,每生最多以獲得1個特殊才能獎為限,不得重複受獎。
(二)複審部分:
1.承辦單位:教務處。
2.時間:召開審查會議時間每年4月(暫定,以會議通知為準)。
3.審查委員:由校長、四處室主任、家長會代表1名、畢業班家長代表1名、科任代表1名及六年級老師代表1名組成特殊才藝獎審查委員會(六年級教師除代表1人外,其餘六年級導師可以列席說明)。其中基於利益迴避原則,上述人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應自動退出審查委員會,並不產生遞補委員。
4.步驟:
(1)所有申請文件於審查會前由業務單位覆核。
(2)所有審查委員逐一審理每件申請分數是否有誤,六年級級任老師必要時得作說明。
(3)審查後請審查委員簽名,做成複審名冊。
(4)審查委員以積分高低為依據,決定表現傑出特殊才能獎得主。
(三)本獎項為個人獎,獨立於其他畢業獎項外,可與其他畢業獎項重複受獎。
(四)學生可跨類別申請,但審核時不同類別將分開審核。
(五)證明文件、資料:需為學生小學ㄧ至六年級階段政府單位頒給之獲獎證明,且需要包含有四至六年級階段獲獎證明,方可申請。(民間單位辦理之活動證明不予採計)
五、評選標準:特殊優良表現需提出下列具體事實證明。
(一)基本條件:六年級上學期學期總成績達80分以上。
(二)特殊條件:以個人參加為準,參加團體賽(2人以上含2人)折半計分。
六、審查委員會依學生所提資料進行審核,並評選各類特殊才能獎得主,審核完畢結果隨即於學校網站公告,本獎項打破班級界限,依所有畢業生該項表現排名,可與其他畢業獎項重複受獎。
七、經費:由家長會提供經費,學校委外製作獎座。
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辦法及申請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