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2月2日桃教終字第1150010806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選拔及表揚活動相關事項如下: |
| (一) | 被推薦人資格:凡孝行事蹟所在地於桃園市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三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者或五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
| (二) | 選拔標準:被推薦人尊重父母、尊親長、克盡孝道,受到 鄰里肯定,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得選為孝行楷 模。 |
| 1、 | 依其所為,分類如下: |
| (1) | 長期陪護組: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
| (2) | 善用資源組: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
| (3) | 扶助實現組: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
| (4) | 同心協力組: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凝聚、團結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
| (5) | 顯親傳孝組: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
| 2、 | 前項所列具體孝行事蹟,係與家屬共同完成者,得並列為孝行楷模。 |
| (三) | 收件日期及推薦方式: |
| 1、 | 推薦單位請備妥候選人推薦書(紙本及WORD電子檔)、個人照及孝行事蹟照黏貼表(照片請另提供JPG檔,照片檔案不可小於1MB)、同意書、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115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送達本公所。 |
| 2、 | 區公所將初選後之推薦代表(各區一名),於115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報送承辦單位瑞豐國小學務處。 |
| 三、 |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逕洽瑞豐國小學務處蕭主任,電話:03-3682787分機310。 |
| 四、 | 檢附旨揭選拔實施計畫及報名文件等資料電子檔,或請逕至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訊息公告/最新消息(網址:https://www.tyc.edu.tw/Default.aspx)搜尋關鍵字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