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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 - 重要校務 | 2026-05-14 | 點閱數: 14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55 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原措施學校提出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國中小申評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前項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學生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原措施學校提出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為維護學生權益,相關資訊請參考教育部國教署建置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網址:
????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54/2

該專區提供:

  • 相關法規
  • 申訴、再申訴格式範例
  • 資料檢索
  • 人才庫名單
  • 諮詢服務資訊
  • 宣導資料(含學生申訴手冊)
  • 問題專區

敬請同學善加利用,若有疑義可洽本校學務處或導師,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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