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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附件2至附件7、附件7之1、附件7之2、附件10至附件12,業經教育部於114年9月10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A號令修正發布

人事專區 / 2025-09-26 / 點閱數: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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