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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27日桃教學字第1140016194號函規定,將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請本校教職員工簽訂聘約(契約書)後,自行下載為聘約(契約書)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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