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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 - 政令宣導 | 2025-06-17 | 點閱數: 6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4年6月9日府農務字第1140152327號函辦理。
二、 農藥除草劑僅供農業用途使用,不得使用於道路、鐵路、公園等營建工程與非農業相關公共環境之雜草防除。違反農藥使用規定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如有非農地雜草管理需要,請參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網站(https://topic.moenv.gov.tw/weed/mp-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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